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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 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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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 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 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有: 1、自然因素,如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使男女能够履行夫妻义务,提高生育质量,使婚姻当事人能够独立决定婚姻事件,承担婚姻家庭责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政治、经济、人口发展等社会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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