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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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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5000元 1不超过1,500元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元,个税计算:(5500-5000)*10%-105=95元
深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10月1日起,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新税法进一步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税率水平。改革后,工资收入为综合收入,适用税率仍保持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但调整优化各税率等级,扩大3%、10%、20%的3级低税率等级,缩小25%的税率等级。新税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的征收点和税率。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工资收入,首先按月收入减去费用5000元,以及根据特别扣除和法律决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收入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综合收入适用)按月折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的调整,调整时间如下:2006年以前为800元,2006年-2008年2月为1600元,2008年3月-2011年8月为2500元,2011年9月至今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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