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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
《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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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我国公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即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肓、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处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案件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3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工作; (三)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照《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5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其他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初审,认为需要通过(或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含仲裁、听证等)解决的案件,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当事人发给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律师承办。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所谓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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