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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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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前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通常是职工用本人工资,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因此养老保险金具有工资属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第 (三)项明确将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由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对其分割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离婚时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请求分割。对于已具备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已经确定,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在财产分割时予以折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此时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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