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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从开始到最后鉴定意见书的应用,一般包括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确定鉴定事项,召开鉴定会,开展鉴定,发行鉴定...
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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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所提及的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凡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有司法鉴定机关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民间的鉴定,属一种普通民事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属于〈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中所指的鉴定。事实上,医疗事故鉴定书也不可能由每位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这是因为,医鉴结论的形成以专家意见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鉴定书存在不同意见的专家,如强制性要求其在鉴定书上签名,就违背了专家对鉴定意见保留自己不同看法的自主意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小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多数意见做出决议,并将专家意见保存归档,由医学会盖章签发鉴定书,这是完全符合程序,也符合鉴定精神。 关于医疗案件,由医院证明其没有过失,其诊疗行为和病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医学会一旦出具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医院就完成了他的举证义务,如果这时患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说明鉴定结论失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法院就有可能采信该鉴定结论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所以相对于患方而言,不能一味地等医院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应主动出击,寻找相关医学依据证明医院存在诊疗上的过失。
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4、过失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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