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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家属如需会见当事人,需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由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开庭时间由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可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方便得知案件进展。
法律根据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区别 检察院公安 刑拘期限7日7日或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批捕期限7日、15-20日一样 批捕前总共刑拘期限7+7=14日7+7=14日或7+30=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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