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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签订意向书=>(特殊项目需申报前置审批)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申报、审批(即立项、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签订合资(或合作)公司合同及章程=>公司合同、章程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应由中方投资者逐级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合资(或合作)公司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正、副董事长和董事委派书; 5.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资(或合作)公司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二、设立外资企业(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就在当地设立外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前报告=>所在地政府答复=>外国投资者填写外资企业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及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注:特殊项目需在申请设立前,先申报前置审批。外国投资者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9.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定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审批权限有这些: 外企代表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业务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是主要税款要交到总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审批手续及业务活动是受总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总公司盖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体经营问题,总之代表处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处可联络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说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的上一级部门。
如不涉及限制类或禁止类,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直接工商变更即可,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入股后C企业视作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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