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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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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大量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应将适用取保候审确定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建立之初是为了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公民对于刑事诉讼的权利。然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维护了公民权益,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足。它适用率不高,也没能发挥制度的公平性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特别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来说,取保候审制度对于有着特殊社会地位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特殊待遇,没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使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出维护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就必须对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出司法实践上的优势。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分主犯与从犯,从犯比主犯判得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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