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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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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警,警察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1、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可以到该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投诉该交警不作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当要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相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相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照片和现场结论,包括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和酒精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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