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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结合实际,分别讨论: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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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婚后父母出资买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若父母在出资时明确其所赠与的对象,那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婚后一方父母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是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当事人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赠与合同的主体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不难确定。但在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财产时,出于婚姻家庭传统观念,往往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上述规定为了实现与《》的衔接,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确定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的受赠人推定规则。问题在于,该条规定仅适用于赠与房屋等不动产,并不包括汽车等动产。二,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汽车等动产,应推定其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首先,汽车属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作为区分标准,所以,汽车、飞机、船舶等价值虽较高,但仍归类为动产,仅因其必须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才被称为准不动产。汽车等动产或准不动产的登记区别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登记在于,前者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后者则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生效判决将汽车归类为(准)不动产,进而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汽车的权属,属适法不当。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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