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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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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年不符合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犯罪嫌疑人认罪处罚,符合快速裁决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权的,自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调查结束的事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法律对等待审查的起诉期限没有单独规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转移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等待审查,检察院都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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