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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受让人善...
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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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判断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主要看 1、是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是否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以上条件皆符合,是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的。
对此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 学者在理论上有分歧 有部分学者认为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有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不仅涉及私人问题,还涉及公共秩序,即公安机关追查赃物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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