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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
破坏军婚的行为包括: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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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分为一级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类,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犯罪地点和被告人居住地2个。作为破坏军婚事件的犯罪地点,是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三、专管辖,即专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法院之间,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重婚型(即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知道是骗取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型、通奸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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