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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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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为人将他人作废的信用卡当成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和行为,但事实上行为人持有的是他人作废的信用卡,而刑法并不处罚持有他人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因而实际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属于对象不能犯。 (2)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当成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刑法处罚非法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但以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为前提。行为人不知其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不能构成以伪造的信用卡为对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也处罚非法持有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行为,但以行为人持有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前提。行为人把伪造的信用卡当成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的,其主观上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由于其认识错误,导致其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因而不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既遂,只能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由此可见,行为人将作废的信用卡或伪造的信用卡当成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持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未遂。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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