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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一般和特殊两种。所谓一般的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即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所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第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以前的规定都没有限制。具体来说,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去年市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解约原因是医疗期满解除、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经济裁员、使用者破产、解散或取消。这种情况下工人的经济补偿金=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工人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二、第二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以前的规定都有限制。具体来说,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市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高3倍,解约原因是协商一致解约,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解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约。这种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数为12×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额为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数,不超过12×上年度市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三、第三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上限,但根据以前的规定有12个月的工资的上限。具体来说,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上年度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下,解约原因是协商一致解约、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解约劳动者、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解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约的情况。这种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数不超过12,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数]×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四、第四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限制,但根据以前的规定没有限制。具体来说,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市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高3倍,解约原因是医疗期满解除、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经济裁员、使用者破产、解散或取消。这种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数×劳动者解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额为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数,不超过12×上年度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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