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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对于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者来说,减刑只适用于:第一,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的犯罪者。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刑的种类...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与父母是否在世无关。《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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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嘛,有些时候总会犯错,有时是生活中的大错小错,这些错需要自己改过,然后被自己或身边的人所原谅;但有些时候犯了社会上的错误,触犯了法律,就不是简单的原谅了,会被判刑处罚,坐牢等等。但改过的机会还是有的,不管当事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的期间,认真遵守了监规,接受了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之心,或者确实立了一些功劳,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减刑,同时看情况缩减当事人缓刑考验的期限。一般悔改表现,主要是表现为当事人认罪服法,比如说主动自首啊。还有一直很遵守监狱规矩纪律,非常积极的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还要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劳动是一种美德。当事人要爱护相关的公共财产和物品,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以上几个方面同时都具备的,就可以认为是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间,提出了减刑的申请,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有偏见或者一概而论认为是不主动服罪的心态。说到立功表现的话,就要更实际一些。比如,揭发、检举了监狱内或者监狱外的犯罪分子的一些犯罪活动,如果警方经过检查查证属实的话。又或者制止其他犯人逃跑、行凶和破坏人民安全等犯罪活动;在劳动生产的过程中有重要的发明和创造,创新了某种重要的技术;在平常劳动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了别人;在抢救灾过程中中有突出的贡献;做出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常好的事情。做到了以上任何一项,都属于有立功表现,都可以要求被减刑。而对于那种被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的罪犯,其实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在被减刑了的。人恒无过,孰能改之。如果犯罪被判刑想要改过弥补的话,不管是为了在监狱外的家人还是自己,都要好好表现,勇于立功,争取有减刑的机会。
(1)减刑: 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必须严格遵守管辖原则。对关押在看守所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上级机关批准后,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担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证明,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重新违法犯罪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经治疗养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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