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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活动中的业主权利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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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由2004年2月24日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修改。同时,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职责包括: 1、基础服务:包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环境卫生、安全消防、清洁绿化、小区住户迁入迁出等管理; 2、隐性服务:自来水,下水以及高压配电的维护,降低停水停电频率;电梯的日常维护配件更换,保证电梯运行平稳降低电梯停运次数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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