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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
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在通过协议或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的民事争议。 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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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具有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合资企业投资的财产属于各方,由合资企业共同使用,合资企业的经营收入属于各方,利益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
一、合营企业和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者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一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二)一般合营企业成立时,合营各方在制定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才能通过。(3)协议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形式上,比如可以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来约定。(4)共同控制的本质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5)在实践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的基础。1、任何合资企业都不能单独控制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以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一个合营方管理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但必须在各合营方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二、合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合资企业。(1)重大影响是指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参与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在实践中,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代表通过制定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言权的重大影响。(3)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否则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三、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二)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关联公司是由两个股东以上成员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欠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还清公司所欠债务。在国外也称之为“人合公司”、“合名公司”,因为这种公司通常以它的一个或两个股东的名字作为公司的牌号,并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作为对外信用的保证。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是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3)是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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