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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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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帮到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分别案件中可否能够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能够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能够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通常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90条的限定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无能够用来偿偿还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路人已经获到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路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破产财产会被按比例分配清偿债务。如果按比例还是清偿不够的话,法院会强制把公司变卖(包括东西)来清偿债务。如果还不行的话就要看注册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破产财产清偿完后,即使后顺位的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破产清算也宣告结束。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则破产后的债务清偿涉及个人财产,一直到债务偿还完毕。公司所申请破产后,会成立一个清算小组,它就是处理破产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
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8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先看下法条怎么说。《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钱足够,权利有保障的还是可以优先领取,所以以后大家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个88条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给予了他明确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这一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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