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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评标;(二)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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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二)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不按规定处理投诉或举报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五)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六)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七)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最高限价的;(八)违法收取费用的;(九)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二)招标文件;(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四)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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