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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供客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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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多轴大吨位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通行费、养路费应当实行优惠,具体的优惠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交纳国家规定的运输管理费。省外运输车辆在本省从事驻点运输的,必须接受运输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驻点运输是指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车辆三十日之内有五日以上在非车籍地的驻在地从事运输经营。以车籍地为一端的班线运输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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