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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如下: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 2、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4、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地不需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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