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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的问题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
1、可以的,离婚的人再结婚的需要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 2、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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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共同债权债务做出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此方式离婚,无法在务工的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我国诉讼案件的管辖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就离婚诉讼案件来讲,若原告在外地务工超过1年,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在原告务工的当地提起离婚诉讼:(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告起诉离婚的;(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起诉离婚的;(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四)被告被监禁的;(五)原被告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双方在同一处外地务工的;另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涉及居住或定居在国外的,个别情况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此不再赘述,相关情况可咨询律师。
应与男方协商借用户口簿办理,以福建省为例,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居民户口簿》办理再婚登记。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平等,因此结婚登记男方户口当然可以迁到女方家。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从现实的层面说,如果结婚登记男方落户口到女方城市里的非农业户口,无论是女方迁男方还是男方迁女方都不成问题。但是,如果是农村的农业户口的话,户口迁入意味着将参与土地或土地征用费的分配,因此,女方迁男方一般都没什么问题,但如果男方要想迁到女方的话,则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往往非常困难。事实上,现实中男方想将户口迁到女方,但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始终迁不进去的事例比比皆是。因为,按规定,户口迁入村里必须征得村里的同意。而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高度的自治权(以迁户口问题为例,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落户,而不是“必须”到女方落户。所以,具体做起来村里还是有很大的主动权)。因此,如果村里一定要按传统习惯办理,坚决不同意男方户口迁入,那么就很难办。再退一步,即使户口管理机关(指公安机关)强行将户口迁入村里,到分配土地或土地征用费时,如果村里拒不给其分田或钱,有关部门除了做思想工作外,没有其他办法。更何况,事实上户口管理机关也不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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