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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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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丈夫护理假7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产后流产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相关待遇。
(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纪(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纪(女23岁,男25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两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予以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爸妈)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二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薪水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薪水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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