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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最佳报警时间是犯罪发生后的时间。犯罪未遂已经开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最佳报警时间是犯罪发生后的时间,因为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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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伤情鉴定,应区别对待。一为即时伤害,即时就可以作出的鉴定,例如,只考虑创口长度,肢体缺失未进行再植的。这类鉴定伤后即可以实施鉴定。二为鉴定要考虑其功能性损害的程度作为依据的鉴定。即必须要等到其损害后功能的稳定才能作出的鉴定。例如:肌腱、神经的损害对肢体功能的影响,疤痕对容貌的影响,脑损害致智力丧失的程度等,这类鉴定应当待损伤恢复达到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 二、伤残的最佳鉴定时间。最佳鉴定时间主要取决于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的时间,虽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也因伤因人而异,医疗终结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1、原发性损伤得到修复或冶愈。骨折达到复位愈合,器官损伤得到修复,损伤创口得到愈合,无并发症的发生,出院后三个月内鉴定。 2、功能障碍的恢复趋于稳定。神经的损伤、听力、视力等功能障碍的恢复要较长时间,衡量功能障碍的医疗终结时间,主要看其功能的恢复相对处于稳定的阶段,一般是出院后3-6个月内鉴定。 3、损伤和医疗过程引起的并发症得到控制,为伤口感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异物残留得以取出。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鉴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二)犯罪未得逞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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