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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
子女、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夫妻各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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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精神赡养的表现方式有两种: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1).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物质保障,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物质需求(即物化精神支持)。购买电视和其他必要的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用品,支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问(即感情精神赡养)。这里包含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和法律。从道德层面看,非常广泛,要求高,可以说是无止境的。但是,总的要求是尽量关心老人,让老人高兴。从法律层面来看,老人必要的探视和探视等是必不可少的。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支持,就是不给老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虐待。包括:(1).不要在行为上伤害老人(侮辱行为和行动等),不要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运动,追求其他精神生活,不能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抚养要求抚养义务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精神抚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仍然要履行义务。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 但是老年人再婚时,双方子女一般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因此老年人配偶一方与他方子女基于再婚形成直系姻亲关系。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直系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子女仅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无须对生父母再婚配偶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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