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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明知是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并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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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不合格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由于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引起战斗,战斗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结果。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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