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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的话,意味着财产分割已经完成,除非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离婚时,夫妻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般等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可以约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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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热门推荐: 离婚诉讼费离婚析产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婚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部分,处分是否有效呢?对于 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关键点。1、我和丈夫刘某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后我们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我所有,现该房产已过户到我的名下。他现在反悔不同意离婚,说未到民政局办过离婚登记。请问,该离婚协议中我们已履行的财产部分是否有效?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据此,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你们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实际未完成,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我朋友张某与其丈夫王某诉讼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2015年6月1日,二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但我朋友因财产分割异议于2015年6月13日提出上诉。2015年7月2日,其丈夫在出差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离婚诉讼的决定。其后,张某要求继承并分割王某的财产,遭到王某父母反对,认为他们二人已经离婚,张某无继承权。对此,请问,张某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何时解除是确定是张某否有继承权的关键。我过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一方当事人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夏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王某是在二审案件期间发生事故身亡的,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王某的意外身亡导致。故张某有权利继承王某的财产。当然,张某与王某父母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3、因为丈夫有了婚外情所以今年5月我与他离婚了。离婚后,我才发现他婚内背着我几次打钱给“第三者”。我想请问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应该怎么办?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您前夫打钱的行为系自愿给予,而对方也接受了,双方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赠与行为是无偿处分的行为,故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您的陈述,您前夫赠与对方金钱的行为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你们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可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您前夫擅自赠与您所有的部分财务,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房屋分割的话,也是按照平均分配为基础原则的,(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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