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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四川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
入户盗窃的立案标准如下: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立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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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户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涉嫌构成盗窃罪。对于其中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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