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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XX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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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省、省、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太湖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XX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XX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XX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XX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二)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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