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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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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信用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偶尔忘记还款,并不会构成恶意透支。只有当事人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并且超过三个月还未还款的,才会被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从而被银行起诉,所以,我们在平时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尽量及时足额地还款,如果不能足额还款,也应还足最低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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