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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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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携带凶器抢劫的,按抢劫罪处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为窝藏赃物、抵制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即在抢劫过程中抵制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按照转型抢劫处理。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抢夺的财物来进行认定。抢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存在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或者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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