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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2、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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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全生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一、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二、调解。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诉讼。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行政诉讼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是指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如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以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的法律制度。应当说,行政诉讼不是一种可以不与其他方法配合而单独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它是与行政处理配合使用的,只有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解决不服时,才有可能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医疗纠纷行政诉讼中,对医疗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卫生部门是当然的被告,而由于这种处理既有可能侵犯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医患任何一方均可作原告。这里需要讨论的一点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而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机构。从这里似乎可以得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结论。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理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不是行政机关,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受委托的行为而不是被授权的行为,其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因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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