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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债权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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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问:我和前夫离婚前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期间因进货向A借款4万元。去年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外债由前夫承担。今年初A得知我离婚的消息后,要求偿还借款,而我的前夫表示现在没有钱还,我也表示外债问题与我无关而拒绝。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答:《》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联系本案,来电人夫妻离婚协议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故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来电人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来电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离婚协议,如果来电人偿还了债务后,可向其前夫追偿。
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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