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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情况,浙江对现行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批条款做了删除、新增、整合。除“双独”、“单独”夫妻外,符合8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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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所谓的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是相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而言的。用一句很简单的话概括,即: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这就叫“政策内”的生育行为;反之,不符合法定规定的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就是“政策外”的违法生育行为。回答二:清楚了以上的回答,那么“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内怀孕”的意思也就比较清楚了: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则为“计划内怀孕”;同样,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则为“计划外怀孕”。前者怀孕后生育的行为就是合法的生育行为,而后者怀孕的生育行为则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自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出台后,所谓的“计划外”或“计划内”的说法应该是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叫“符合政策生育行为”和“不符合政策生育行为”。道理很简单,因为过去是“按计划生育”,而现在是“按政策生育”。以上回答够专业了吧?呵呵。
违反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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