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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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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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