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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节水月统计报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
计划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已制定节水计划;(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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