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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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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或拒绝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未过诉讼时效。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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