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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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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当然,这只是每个有权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构,在监视居住时的期限规定,如果三个机构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最长可达18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将来的判决实施时可以抵抗这个刑期,监视居住2天的折扣刑期为1天,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就不能抵抗这个刑期。
1、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时间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先等着变更强制措施吧,没变更的话,去经办的人员那问下。一般先问经办的公安,再问有没有移送检察院,再问法院,是不是撤了,有了具体的回复你才可以安心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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