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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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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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