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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终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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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途停止对犯罪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判什么罪名要根据案情和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什么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全部的行为,但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尚未实施完全部的行为,导致目的未得逞。 未遂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了某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结果未得逞。 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后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远。但是,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不能准确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因为根据通说,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作出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发生错误,如本来不必进一步实施行为便可以发生危害结果(客观上已实行终了),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或者相反,则不能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以,对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仍然应根据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相关知识: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概念都清楚了吧,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实行了和未实行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 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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