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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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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贪污数额是指在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是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比如两个人合伙了10万,平均每人分得5万,那么他们俩每个人的贪污数额都是10万,不是5万。我国对贪污的处罚还是很重的。你既然问的是“多少钱判多少年”,那么我就不照搬刑罚了,而是根据“多少年”来给你对贪污罪的量刑进行说明。贪污者有可能会被判处以下四种刑罚: 1.或:贪污5000元以下的,一般不判刑,除非有严重情节才会最多判2年。贪污5000到5万元的,判1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多判10年。贪污5万元到10万元的,判5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无期徒刑。贪污10万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死刑!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比如一个人贪污了1000万元救灾款,并且向海外转移赃款,挥霍一空,只是救灾款无法下放,造成重大损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这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这已经远远超过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现实中,很多没有这样恶劣的贪污案也算是情节特别严重。 3.:贪污5万元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被判处没收财产(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贪污5万元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必须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 4.免于刑事处罚:贪污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一般只会受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会被“判刑”)。贪污5000元至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有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注意,是“有可能”,但是有时候只是从轻,而不是免除)。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贪污罪定罪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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