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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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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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