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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否自诉案件

2022-07-18
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对于“捏造”的具体含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捏造”必须是虚构、杜撰,凭空编造,其事实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对事实进行恶意歪曲、夸大,即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我们认为,对刑法条文中关于“捏造”的理解,应考虑具体罪名罪状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不同的界定。例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就应当限定为仅指凭空虚构整个犯罪事实的行为。因为,诬告陷害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只有凭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凭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而是对真实的事实做部分夸大或者将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告发,就不应当以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诬告陷害罪不适用于“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情况。刑法既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检举、控告权利,所以有必要对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行为做出严格的适当的限制。但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虚伪事实”则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因为,无论是捏造整个虚假的事实,还是捏造部分虚假的事实,只要加以散布,都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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