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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起诉权利义务提示书

2024-12-24
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若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被害人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若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 3. 若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危险,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自己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 若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 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害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被害人还可以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 若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未满18周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 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 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 被害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若被害人认为鉴定意见有遗漏或错误,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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