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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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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黑名单没有区别。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律的说法,失信黑名单属于通俗的说法,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在民间就称为黑名单,这两者没有任何的区别,失信被执行人只和限制高消费的人存在区别,被执行人只是纳入黑名单的,只是受到信用惩戒,纳入黑名单后又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高消费的限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这么一句话,里面却包含了至少3层意思。 (1)老赖是被执行人,也可以说,是被强制执行的人。 (2)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 (3)老赖没有履行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2、除了符合第1个条件,还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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