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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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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有: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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