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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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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障碍鉴定的,在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必须在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和损伤的并发症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书面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书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障碍评定的标准,收到障碍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评定障碍等级。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评估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再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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