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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公司可以为股东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中对担保总额及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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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情况不是十分清楚,我只能大概谈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法院追加你为债务连带人是不合法的。而追加你母亲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你们最重要的是要举出证据证明你父亲的债务是为经你母亲同意,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来支持你们的观点。至于邻居等人的证言只能证明你们家的生活状态。用处不大。 其次,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双方都须举证,相对而言,你们举证较为有利。因为生活状况是现实的,邻居等人的证言可以起到作用。而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买房,那就须提供证据支持。 第三,法院判你母亲输的可能是有的,因为本案中最关键的证据你们确实举证困难。即证明你父亲的债务是为经你母亲同意,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但是,你们可以再向你父亲追偿。
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机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
1、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 3、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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