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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要求的主体必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严重违约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权、股东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困难。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四,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公司一旦解散,就会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可能导致公司商标、商誉、特殊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涉及到很多内外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规定在法律上。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 相关法律 关系的变化。 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 1.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 2.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3.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流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下,股东可以依法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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